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2012)
1. 溢流关井后井队派专人连续观测和记录立管和套管压力,绘制出关井压力曲线,正确判断井下情况,选择合理的压井方法,填写压井施工单。
最大关井压力不能超过下面三项中的最小值: (1)井控装备的额定工作压力; (2)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
(3)套管鞋处的地层破裂压力(裸眼井)。
对于技术套管下到油气层顶部的井(不包括大宛齐浅油气井)或技术套管下深达到800m的井,最大关井压力不考虑套管鞋下的地层破裂压力所允许的井口关井压力。
2. 压井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压井施工方案,报业主单位井控主管领导审批后,在井控专家的指导下组织施工。
3. 在关井或压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控压放喷措施。 (1)井口压力超过最大允许关井压力; (2)井控装备出现严重的泄漏。
4. 压井施工后,三日内由井队工程师写出《溢流压井专报》,交勘探开发部井控管理科。
六、井喷失控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一旦井喷失控,立即停车、停炉、断电,并设置警戒线。在警戒线以内,严禁一切火源。
第六十七条 测定井口周围及附近天然气、H2S和CO2的含量,划定安全范围。 第六十八条 按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进行汇报。
第六十九条 迅速做好储水、供水工作。尽快由四通向井口连续注水,用消防水枪向油气流和井口周围大量喷水,防止着火和保护井口。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氧气瓶、油罐等易燃易爆物品拖离危险区。
第七十条
成立由油田主要行政、技术领导为核心的抢险领导小组,指挥抢险工作;生产
运行处协调、落实抢险具体事宜。
第七十一条 清除井口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已着火的井要带火清障。
第七十二条 抢险中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演习,使有关人员心中有数。 第七十三条 处理井喷失控作业尽量不在夜间进行,施工时,不能在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可能干扰施工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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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避免烧伤、中毒、噪音伤害等。
七、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
第七十五条 井场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火的安全要求。在森林、苇田或草场等地试油作业,应有隔离带或隔火墙。发电房、锅炉房等摆放在季节风的上风位置。锅炉房距井口50m以远,锅炉房距储油罐20m以远。发电房和储油罐距井口30m以远,发电房距储油罐20m以远,如果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井队营房与井口的距离应大于100m。
第七十六条 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的安装应符合SY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规定》的要求,井场距井口30m以内的电器设备、工具及接线应符合防爆要求,所有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或用防爆接头连接。井队消防工作按《塔里木油田钻井(修井)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柴油机和固井机的排气管、锅炉的烟囱不破不漏,带防火罩或喷淋冷却系统。进入井场的机具、车辆应带防火罩。钻台下面与井口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钻机底座下无油污。
第七十八条 井场进行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审批,审批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电缆射孔时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第七十九条 钻井期间时如果发现有H2S等有毒气体,试油设计中井控装备都要按防H2S等有毒气体准备。试油时发现有H2S等有毒气体,应尽量缩短测试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井内管材、工具和地面设备的损坏,避免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具体要求:
1. 若测试井属含H2S地区井或探井,井队(井场)应配备固定式H2S监测仪一套(至少在圆井、循环罐、钻台等处安装监测传感器);便携式H2S监测仪和正压式呼吸器当班人员每人一套,充气泵1台,负责为现场所有服务队伍配备的正压式呼吸器充气;另外配1套声光报警装置用于发现H2S时发出警示。辅助专业执行《对含硫地区钻(修、试油)井辅助作业队伍硫化氢监测仪器及安全护品配备的暂行规定》。
2. 井场设置醒目的风向标,配备不少于6套防爆轴流风机(风机直径≥600mm,钻台上、圆井、振动筛处各摆放2台)。
3. 含H2S地区井的营房摆放应距井口600 m以远,避开低洼处,并处于季节风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另外至少配备便携式H2S监测仪2台,正压式呼吸器2套,一台手摇式报警仪。
4. H2S监测仪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校验,固定式H2S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便携式H2S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如果指针显示不能回零的,应更换探头并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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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合格后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5. 正压式呼吸器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确保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6. H2S安全临界浓度是20ppm(30mg/m);现场H2S浓度不超过20ppm(30mg/m)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以连续工作8小时;现场H2S浓度超过20ppm(30mg/m)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立即戴正压式呼吸器进行作业。
7. 在含H2S气体的井试油时,除硫剂应作为常规储备料,要保证压井液pH值不小于9.5,压井液中必须加除硫剂,并制定防H2S的应急预案;备齐消防器材。
8. 为防止硫化氢进入井眼导致钻具氢脆以及保证人身安全,除地层测试外的所有试油工序均应在压稳油气层后进行;
9. 测试采用防硫管柱和井口装置。裸眼钻杆测试中若发现H2S,应立即终止测试。 10. 发现溢流后要立即关井,避免溢流量增多;溢流后压井应采用压回法将地层流体压回地层,再节流循环加重;如无法实施压回法压井,则尽快采取循环压井的方法,当含H2S气体的作业液到井口时,通过分离器分离,用自动点火装置点火,若需人工点火时,应由专人佩戴防护用品点火,将气体烧掉。
11. 在放喷求产时,放喷口配备自动点火装置或设置常明火。 12. 放喷口附近严禁聚集非操作人员。
13. 含硫油气井在井场入口处应有挂牌提示,现场H2S浓度<15mg/m(10ppm)挂绿牌;15mg/m(10ppm)≤H2S浓度<30mg/m(20ppm)挂黄牌;H2S浓度≥30mg/m(20ppm)挂红牌。
14. 一旦含H2S的井发生井喷失控,立即启动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15. 含硫地区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H2S防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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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井控技术培训
第八十条
塔里木油田应持井控培训合格证上岗的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油田统一组织的井
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上岗,未参加统一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应持井控证的岗位上工作。
第八十一条 已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的岗位人员,每两年应参加油田统一组织的复培和考核,超期未参加统一复培训或复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应持井控证的岗位上工作。
第八十二条 在油田公司的各类井控检查中,现场抽考不及格(70分为及格)的人员,应立即回基地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井控学习,之后由油田公司再次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否则不得在应持井控证的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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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井控培训内容要求
塔里木油田井控培训按专业和岗位分班进行,培训内容要密切结合油田实际,具体按附件1《塔里木油田井控培训分班办法》执行。
九、井控九项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 油田分公司分管工程技术的副总经理是油田井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勘探开发各分管领导是油田井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勘探开发部负责油田分公司的井控行业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油田井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油田分公司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油田井控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井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油田的井控工作。
2. 各项目经理部和事业部负责所辖井试油全过程的井控安全。 3. 工程技术部负责井控装备的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4. 各勘探公司、井作业公司经理为本公司井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井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勘探公司、井作业公司全面负责总包井作业期间井控安全问题的处理,完全承担总包井作业期间的井控安全责任并承担日费井的井控操作责任。各勘探公司、井作业公司负责各井现场井控安全问题的处理,负责井控技术措施的具体实施,承担井控安全责任,一旦发生井喷和井喷失控,参与抢险作业。
5. 井队平台经理是现场井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当班司钻是班组井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当班泥浆工是溢流监测的责任人。
6. 勘探开发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油田分公司井控工作大检查,各事业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勘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第八十五条 井控培训合格证制度
以下人员应参加井控培训、考核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未持有有效井控培训合格证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员工不得在应持井控证的岗位上工作。凡未持有有效的井控培训合格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
1. 各项目经理部和事业部负责组织和监督试油生产的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试油监督、设计人员。
2. 井队平台经理、工程师、HSE监理、大班司钻、钻(修)井液技师、正副司钻、井架工和泥浆工。
3. 工程技术部现场井控服务人员及在塔里木油田从事井控装备、采油(气)井口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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