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栏、“原材料数量”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应相符,大于或小于均存在原料进货不实情况,应核实进货与库存。
7、《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地址”栏、“出口口岸”栏和《供货企业自查表》“供货企业地址”栏这三个地点都不相同且距离较远,以及中间人挂靠外贸公司从事出口业务,可能为真代理假自营。核查方式:
第一步:核查出口商品名称和国内采购商品表中运输商品的重量、体积,若属于水产品等不易保鲜或机电产品等大重量、大体积,运输成本高的货物,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增加,应分别核查运输方式,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步:若商品情况未见异常,核查该业务是否有中间人参与,结合中间人所在单位和身份证号显示的地址,追查货物流,进一步查看商品运输路线:(1)如发货地点与供货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外购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外购业务供货方地址与发货地址是否相符,如不符,则存在较大疑点,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发票和运费等项目。第二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原材料发出地址、接收地址、成品(半成品)接收地址是否符合经济利益考虑。第三种可能是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分离、中间环节换货,进一步结合商品名称分析,如属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或购买者不索要发票的商品,则存在较大疑点。(2)如外贸企业外购商品运达地点与出口口岸和外贸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应外商要求,与该外商从别的地区购进的出口商品一同报关出口,第二种可能是中间换货,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据,并结合查看资金流。
第三步:如有中间人参与,应结合查看资金流,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是否大量应付货款及税款挂账,尤其是实际支付比例低于15%的,分析是否存在“买票”情况。
8、《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结汇方式”栏、“出口商品名称”栏和“出口数量/单位”栏相比对,如大宗出口商品采用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结汇方式,则查看“外商名称”栏、“出口合同签订人”栏,查看是否有中间人参与该业务,再查看“出口国别”栏、“外商名称”栏、“中间人姓名”栏和“付款人(单位)”栏,如有香港等避税地,则存在一定疑点,应进一步查看《供货企业自查表》“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栏,并查看货物流,是否有中间换货的可能。另外,还应注意中间人从外贸公司是提取拥金方式还是提取退税方式,如提取退
税这会产生骗税的可能。
9、《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支付方式”栏分析:(1)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外贸“出口企业名称”栏、 “付款人(单位)”栏、“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 “ 付款人银行账号”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人(单位)”栏、“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付款人银行账号”栏应相符,如不符,则结合查看中间人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业务,第三方付款的情况。(2)现金支付:现金从何处提取,提取银行和账号和开户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人等。这些人所属的单位及与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中间人的关系。
10、《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相符,如有大量往来款挂账,应核查外贸企业是否与供货企业是关联企业。
1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供货企业”栏中“购销合同号”栏、“企业名称”栏、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购货企业名称”、“购销合同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关项目相符,否则可能虚假报关情况。
12、《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开票日期”、“商品名称”应相符,否则可能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与购进货物不一致。
1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中“供货企业”栏“企业名称”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收款人(或单位)”栏相符,如不符,结合中间人参与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情况。
1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加工费进项票”“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存在假冒委托加工或税款未交足。
1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的中间人与出口合同的中间人是同一人或有密切联系的,且中间人主动联系供销双方企业的,具有重要疑点。
16、应查看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和两份自查表中的中间人是否有密切关系,双方是否关联企业,结合商品外贸企业购进商品价格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抬价格的情况,尤其应结合供货
企业农产品进项情况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增进项并虚开发票给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内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外购商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外购或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如如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出口口岸”如为深圳、广东等总局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如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查看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如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
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8、“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如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如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0、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1、“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如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3、“结汇方式”如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4、“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如不是采用提供给中间人佣金形式以返还退税款操作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