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6/4/28 1:48:32

杭州市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

移交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工作,确保河道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使城市河道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围绕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和“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统一高效、运作有序”的城市河道建设、管理、维护新机制,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努力把杭州打造成一座亲水型 “宜居城市”的良好风貌。

二、法规依据

本暂行办法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杭州市城区河道综保工程整治标准》、《杭州市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绕城公路以内行政区域即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六个非财政独立出资和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四个财政独立出资城区内,按城建部门颁布的河道整治标准进行建设(含改建、扩建)、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完成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的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

四、城市河道及附属专业设施分类分级 (一)城市河道设施分类

1

在城市河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设施分为:城市河道设施、城市河道附属设施和其它专业设施。

1、城市河道设施

(1)河道主体(河面、河床、驳坎挡墙或围护桩或护坡、硬质护栏等)。 (2)河道水体内生态修复种植物及岛屿等。

(3)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绿地、绿化种植物、软质阻隔设施(绿篱)等。 (4)河道引调配水泵站及其相关水位水量调节闸门、坝体和管理房等。 (5)河道主排涝泵站及其相关闸门、坝体和管理房等。 (6)河道水质、水量、水位、视频在线监控系统等。 2、城市河道附属设施

(1)河道水系片区管养基地、垃圾及淤泥中转站等。

(2)河道水面保洁和绿化维护管养、营运所需的沿河配套管养用房等。 (3)河道管养船只安全停靠点、垃圾或清淤上岸平台(即码头或河埠头)、疏浚机具吊装平台、临时垃圾堆放箱、临时淤泥堆放场。

(4)河道内、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水位水尺、警示牌、标示牌、公示(告)牌、广告牌等。

(5)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公共人工沙滤池、人工湿地等。 (6)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取水栓、水电气绿化喷灌系统等。 (7)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功能性或景观性照明系统等。

(8)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亲水或戏水或观景平台、假山叠石或雕塑等园林小品、廊道或亭楼等园林建筑、坐椅及休憩或健身及娱乐等器具。

(9)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园路及慢行系统(包括慢行系统所需的桥梁)等。 (10)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环卫设施设备(果壳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间、公厕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等。

3、其他专业设施

(1)各类河道巴士、旅游码头及其相关船闸、坝体和管理房(包括警示牌、标示牌)等。

(2)各类河道水载货运码头及其相关停泊港区内水运设施(包括警示牌、标示牌)等。

(3)各类小围圩(地块管线接入就近排河的、不跨越城区界线河道组成的)排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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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及其相关闸门、坝体和管理房等。

(4)各类跨河桥梁,包括跨河管线支撑依托、亮灯设施等。

(5)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各类市政雨污水管线、检查井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以及农村污水管网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等。

(6)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各类高低压专业公用管线(电力及路灯、电信及通讯、燃气、热力、管煤、自来水)设施等。

(7)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各类城市家具(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泊车计价器、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电杆)等。

(8)除上述之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或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的设施设备等。

(二)城市河道分级

1、根据城建部门颁布的河道整治标准,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分为四级等级。 一级城市河道: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主干(含通航)河道。 二级城市河道:按二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次干河道。 三级城市河道:按三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支流河道。 四级城市河道:按四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支小河道。 其它河道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2、根据《杭州市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杭州市市区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市、区两级设施,即市级城市河道设施、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对于区级城市河道设施,进一步划分为非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和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

市级城市河道设施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风景区六个非财政独立城区范围内,所有按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中的相关引配水、监测设施设备和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非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风景区六个非财政独立城区范围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为:萧山区、余杭区、下沙区、滨江区四个财政独立城区范围内,所有按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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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河道设施移交接收管理主体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各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是区级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辖区内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市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具体执行本暂行办法,负责市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并对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城区区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接收管理。

市区两级规划、建设、林水、交通、市政道桥排水、市容环卫、绿化等主管部门,以及电力及路灯、电信及通讯、燃气、热力、管煤、自来水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城市家具所属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暂行办法的执行工作。

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进行移交接收管理,遇特殊具体情况,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具体确定。

(一)市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接收管理的范围:

1、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2、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引调配水泵站、河道主排涝泵站、河道在线监控、相关调节闸门、坝体及其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3、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巴士码头、旅游码头及其管理房等相关专业设施。

4、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的设施设备。

(二)(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区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接收管理的范围:

1、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2、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小围圩区块不跨越城区界线城市河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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