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00011电电信信服服务务侵侵权权风风险险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律律法法规规
1. 《宪法》 2. 《民法通则》 3. 《合同法》 4. 《著作权法》2010 5. 《商标法》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 《居民身份证法》 8. 《反垄断法》 9. 《刑法修正案(七)》 10. 《广告法》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 《电信条例》
19. 《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 20.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1.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2.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3. 《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5.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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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26.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
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增加风险:
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风险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条条
1、《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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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著作权法》2010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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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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