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三种形式。
(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督查应当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综合督查应当检查项目现场在建的所有标段。
(二)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
(三)飞行检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或者为调查质量举报,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项目而对其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
第四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频次标准:
综合督查1~2次/项目;专项督查1~2次/项目·年;飞行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1~2次/项目。
质量监督机构在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调整,但不得低于上述频次要求。
第十五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标准
(一)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5表1《质量管理行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资料文档号及检查情况。
(二)施工工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5表2《施工工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位置及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对照附件5表3《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项目进行督查,对每一实测项目抽查数量原则上为每督查合同段6-12处(点),原材料每督查合同段抽查1-3处(批)。各指标的抽查数量应当相对平衡,重点项目(带*号项目)的抽查总点数应当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30%。根据实际情况,督查组可以相应增加实测项目和抽查数量。
第五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前准备工作
1、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对所监督工程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艺进行摸底并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联系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标段可供检查的工程实体及现场施工作业面清单。
2、提交督查重点计划。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向督查组负责人提交建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同时根据需要,报告上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3、督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督查的性质、内容和时间,现场检查人员分为2~3组,每组人员不少于2人。
4、通知受检单位督查的时间、内容。
5、根据督查内容通知相关检测单位配合督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督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以及图片或者影像记录。
2、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一般质量缺陷,督查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抽查意见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问题存在部位、问题描述、处理时限及要求等。
对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查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当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具体作业
点(面)或者同类性质的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
对质量事故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现场督查结束前,督查组应当将督查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
(三)督查结果处理
1、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完毕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8),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
2、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其履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抄送相应信用等级评价行业管理机构。
3、《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本次督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巡视检查工作程序 (一)检查准备
巡视检查督查组成员3人左右。督查组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确定,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准备。
(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