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案例巩固任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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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一 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满目桃树空无桃花
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桂林恭城观赏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35年纪念日,其儿子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因以前曾到桂林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接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桂林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儿子觉得父母到桂林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28日到本月3日的桂林旅游团。 本月1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发去恭城观赏桃花。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月26日”已被黑色水笔改成了“3月5日”。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的日期已推后了。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花。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桂林之游,林幼青很生气:“我去桂林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桂林。桂林的一些景点,我上次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 回到上海的第3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旅行社答应给100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接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出来。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上海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丁家生介绍,今年桂林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桂林恭城桃花节上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桂林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上海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桂林当地的旅行社进行了协商,旅行社同意给每人100元作为补偿。目前,天马行空旅行社已停止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昨天,记者从桂林旅游咨询中心证实,因今年气温偏低,恭城的桃花没在本月初盛开,桃花园尽管已在上月26日开园,但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要延迟到明天才开始演出,目前恭城的桃花也还没有全部开放。 问题焦点:(回答并阐述下列问题)
1、本案中林幼青与天马行空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什么法律漏洞?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如果构成合同欺诈,应如何解决? 答:
2、本案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认为由于没有把“桃花节”列入旅游合同中,所以获赔很难。其法理依据在哪里? 答:
3、游客应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
知识二 旅游合同的效力 案例二 孩子一时贪玩 旅行社引来麻烦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的孩子都会有一些压岁钱、零花钱,对于一些家庭环境比较好的夫妻来说,对孩子的溺爱非常严重,孩子平常花钱也非常宽松。天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一天下午接待了一个姓李的青年,通过交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去海南三亚旅游的意向,旅游接待小姐详细叙述了此次三亚豪华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李某非常高兴,同意参加旅游。第二天这个姓李的青年带来一个提包,从里面拿出了5000元钱,交纳了团费,由于李某长得非常成熟、言谈举止也很老练,所以接待小姐看到这么容易就谈成一笔买卖非常高兴,无意中眼光扫到李某填写的个人简单资料时,当看到年龄一栏中填写的是17岁时,接待小姐有些心里没底,便向经理作了汇报。经理了解情况后和李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和其父母通电话,但是其父母此时都在外地做生意,电话是李某的奶奶接的,李奶奶年事已高而且耳朵又背,对于情况没有弄懂,就挂断了电话。经理告诉业务员这个情况很特殊,等几天看对方什么态度再说,过了几天距离发团的日期还剩四天了,业务员来请示经理,经理问业务员李家
有没有什么消息,当得知李家没有任何反馈后,经理认为这说明对于孩子出去旅游大人是同意的,所以就把李某算作了团队中的一员。当团队出发的当天,李某父母带着李某来到了旅行社,其父母表示不知道孩子要出去旅游的想法,今天回家才发现家里钱少了,而且李某已经做好了出去旅游的准备,才匆忙来到旅行社予以制止。经理了解到情况后表示当时已经给李某的家里人打过电话了,而且也征得了李奶奶的同意,鉴于父母不同意可以退还团费,但是要扣掉一部分违约金,以弥补旅行社的损失,李某的父母不同意,要求全额返还团费5000元。最后双方达不成协议,李某父母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问题焦点:(回答并阐述下列问题) 1、此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
2、如果是你你如何看待上述案例? 答:
知识三 旅游合同的履行
案例三 我被扔到了俄罗斯
2000年7月21日,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给各机票代理人发来传真,组织机票代理人到哈尔滨参加民航管理推广会,每人交会费 3240元。7月29日,交了会费的金峰到达哈尔滨,第二天还安排两被告游玩了太阳岛等地。
7月31日,金峰被哈尔滨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安排去俄罗斯旅游,并交给观光国旅1880元的旅游费用。旅行团一行53人在一名女导游的带领下,乘火车到绥芬河办理护照,第二天,经戈城火车站海关入俄。在过关时,金峰匆忙中将自己的护照落在了俄方边检五号桌上,俄方旅行社接关员上车挨个收护照时,金峰才发现护照不见了。此时,旅行车距离海关检查站近一百米左右。有朋友提醒她是不是落在海关了,她就立刻下车往海关去,却被导游吴小姐拦住了,吴小姐用俄语和俄方负责接待他们的港湾旅行社接关员交谈了一阵,然后告诉她俄罗斯海关和中国不同,就算有人捡到护照肯定也早扔了,去了也找不到。再说现在海关已经下班了,吴小姐说护照丢了不要紧,回国过关时交43卢布的罚款就行。金峰见导游说得很有把握,就上了车没再坚持。旅游团在海参崴游玩了几天,金峰每天都要求导游给有关部门打电话,想办法寻找或补办护照,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护照肯定找不到了,但回国没问题。8月3日上午,旅行团按计划回国。车到海关检查站口时,吴小姐在金峰的要求下去和俄方边检人员说明情况。回来之后边检人员让金峰下车,吴小姐也让金峰拿着东西说是例行检查,金峰痛快地拎着随身物品下去了,谁知刚下车,站在车上的吴小姐就告诉她,她要被海关截留一天,俄罗斯旅行社的人会带她去警察局办手续,再送她出境。由于俄方边检人员拼命催促,还未等金峰反应过来,车子就开走了。一个人站在关口,金峰身上就剩下
656卢布了,一句俄语也不会,万般无奈之下,金峰跟着俄方的送关员又返回海参崴的港湾旅行社。该社的经理通过一名中国人告诉她不用担心,他们会送她出境,中方的人会在那边接,一切费用由中方负责。当晚,旅行社会讲一点中文的弥沙将金峰领到一家破旧且人员复杂的小旅店,金峰担心自己的安全就给了弥沙600卢布,住进了一家条件稍好的宾馆,这时身上仅剩56卢布了。那名担任翻译的中国人见金峰十分可怜,就给了她1000卢布。第二天,弥沙将她带到警察局,她被要求填写一张表格,出警察局后,弥沙让她随另一家牡丹江的旅行团一起出境,当金峰随团来到戈城火车站时又被拦住了,据说她填的那张表根本没用,只是证明她的护照丢了,必须去1800公里外的哈巴罗夫斯克办临时护照。她被告知在火车站等着,有人会送她再回戈城警察局开证明。在等待的半个小时中,伴随着金峰的是极度的恐惧和绝望的眼泪。在警察局办完手续,走出警察局大门的时候天色已晚,独自一个人走在戈城的大街上,几乎身无分文的金峰无奈掏出自己记下的俄语短语向路人求助,一位好心的俄罗斯青年送她到中国人开的燕子宾馆。不但吃住免费,还有好多好心人为她打听情况,这时她才知道,她现在在俄罗斯是没有身份的人,甚至她出入戈城都是违法的,警察随时有权将她逮捕。一位叫张乐天的好心人借给她1000美金作路费,又陪她到戈城火车站的海关,海关负责人听明白原委后,拉开抽屉就掏出了金峰的护照。到8月7日又是燕子宾馆的经理姜昊等好心人将金峰护送回国。说起这几天恶梦般的经历,金峰至今心有余悸。昨日,她向法庭哭诉了被孤零零地扔在国外5天的经历。她说:“哪怕是倾其所有,也要讨回一个公道。”
原告金峰女士请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令被告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哈尔滨某旅行社赔礼道歉,双倍退还所交旅游团费,赔偿损失12万元。江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游客被孤身扔在国外”案。
南航湖北分公司认为,该公司是会议的组织者,出国游与他们无关。
哈尔滨某旅行社认为,金峰滞留国外是因她将护照遗失所致,旅行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的审理引起旅游界广泛关注。昨日,在武汉的各大旅行社均派员旁听了庭审,中国旅游协会高层人士也来汉到庭旁听。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宣判:组团旅游的哈尔滨某旅行社赔偿金峰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判决哈尔滨某旅行社向金峰双倍退还导游服务费3760元,并由其与“南航”湖北分公司共同赔偿金峰滞留国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53元。 问题焦点:(回答并阐述下列问题)
1、被告认为护照丢失是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的,由于自身的过错被滞留在国外,被告认为损失与旅行社无关。那么被告在此次旅游过程中产生了哪些服务瑕疵? 答:
2、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当中应负担的何种义务? 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