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4)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2.推荐业务的流程与节点是怎样的?
推荐业务一般分为改制重组、制作并申报材料、挂牌审查和股份挂牌四个主要阶段: (1)改制重组阶段的主要事宜有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设计并实施改制方案、审计评估以及设立股份公司,该阶段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为完成节点。
(2)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事宜有申请挂牌公司配合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制作申报的全套材料,以报送材料并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材料接收函为完成节点。
(3)挂牌审查阶段的主要事宜分两种情形:一是,申报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问题,申请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反馈问题进行回复,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该阶段以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核准函为完成节点;二是,申报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由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问题,申请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反馈问题进行回复,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核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转让的行政许可;获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企业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履行签批程序,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4)股份挂牌阶段的主要事宜则有取得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完成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工作,最后确定挂牌时间并完成挂牌,该阶段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交易为最终完成标志。
3.企业应如何配合券商的工作?
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挂牌公司状况,推进挂牌工作的开展,拟挂牌公司需全面配合主办券商工作,按主办券商要求的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拟挂牌企业应全面配合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工作,配合相关其他中介机构工作,并配合完成报送材料的制作、上报、反馈、归档、股份登记等工作,确保企业顺利挂牌。
4.企业如何评价和反馈券商的工作?
企业可考察券商在尽调内控过程、申报材料制作过程、反馈回复过程、股份登记、解限售、挂牌、持续督导以及发行交易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及时性等方面,对主办券商项目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沟通,并将此评价反馈给券商承做推荐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和质控/内核部门。
若券商执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反映。 (三)企业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
1.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与执业标准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为申报挂牌公司出具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需要在挂牌审查阶段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的与财务相关问题出具反馈回复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2.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与执业标准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是接受企业委托,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就项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公司改制起草法律文件,为公司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3.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如何统筹协作?
在企业挂牌过程中,企业、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形成挂牌项目工作组。券商为整个项目组的牵头人,负责把控整个项目的挂牌进度、在重大问题上作出判断、推动挂牌过程顺利进行。企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归位尽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申请挂牌工作。
4.企业应如何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应积极为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便利,及时提供资料,积极配合会计师的核查。企业需要确保提供给会计师、律师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企业如何评价和反馈会计师、律师的工作?
企业应根据会计师、律师在挂牌业务过程中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服务水平等综合评价和反馈会计师、律师的工作。企业可将对项目主办会计师、律师的意见反馈给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执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反映。
6.除主办券商外,还有哪些机构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四)挂牌文书准备工作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报文件有何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报文件的制作要求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指引要求:
申请文件需要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要律师鉴证,保证与原件一致。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应有企业、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联系人,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同时,主办券商在申报时也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以及电子化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企业、董监高、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各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办券商需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律师、评估师需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如有)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