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涉及运费的会计处理

2026/4/26 16: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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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涉及运费的会计处理

作者:李真 崔婧

来源:《商情》2015年第07期

【摘要】“营改增”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企业销售货物涉及运费的会计处理和“营改增”前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本文分情况讨论了销售货物自己提供运输和外购运输劳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混业经营,代垫运费,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020131106号)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规定为11%。新政策实施后销售货物涉及运费的处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可以是自身提供运输劳务,向购买方收取运费。也可以是外购运输劳务,先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再从购买方收回运费。在第一种情形中主要涉及运费的销项税额核算。在第二种情形中要分承运单位运输发票开具的情形分情况进行讨论。主要涉及运费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销货方自身提供运输劳务,向购货方收取运费

企业销售货物,同时由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销售货物和提供运输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即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是17%,提供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视为混业经营,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果公司分别核算了销售额和运输费用,那么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就可以分别适用17%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公司没有核算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那么混业收入就只能按照税率从高的原则,采用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例如:甲电视机生产企业向乙企业销售电视机一批,甲企业利用自身企业运输车队向乙企业送货。电视机销售收入20万元(不含税),运输收取运费收入2000元(不含税)。款项已收,均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36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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