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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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 [2008] 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

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 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 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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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

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 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

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

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 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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