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与思考

2026/4/26 1:52:19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与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定义,特点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对目前在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粗略的思考,提出来一些解决的方法。以便促进大家进一步认识行政问责制,希望能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政府 行政 问责制

一.引言:

2003年,非典时期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2007年12月山西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临汾市长李天太被免职。2008年1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治国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2008年9月山西临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溃坝,孟学农引咎辞去省长职务,张建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2008年9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9月11日,四川巴中是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错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的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件事迅速传到网上引起热议,很快这三人就接到问责通报后被免职。深圳市委政府免除了“9.20”特大事故的责任人,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的职务。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被免除职务,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作为一个公共利益的掌权者,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一个伤害公共权利,伤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给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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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因此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因为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现任追究的制度。[1]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是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公民则按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要求其作出与其行政行为相符的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对其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不当行政行为或不良后果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和改善政府管理,建立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需要。问责制所关注的是政府有没有不负责任的行为 。政府对公众负责,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个负责的政府通过负责的公务员来实现。

特点:第一,行政问责制的对象是行政首长,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非行政机关本身,这是与我过目前所采取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想匹配的。第二,行政问责的原因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第三,行政问责是一种内部问责机制,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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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尽管在监督的渠道上可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甚至新闻媒体的曝光也可以成为问责的依据之一,但总体而言,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亦可称之为“同体问责”。第四,行政问责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干部的免职、撤职和降职制度等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第五,行政问责制只是责任政府的一个方面。行政问责制中行政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只是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针对的是行政负责人。而责任政府的责任形式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等,其责任机制是针对责任政府的。 三.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中央政府适时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而这一切的前提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展又要以安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正是这一切工作的基础。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法制政府我们必须在具体行政过程之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从行政首长着手,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强化法治管理,加强法治监督,为进一步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基础。

(二) 有利于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问题

目前,我国领导干部在任免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虽说基层工作人员是通过严格的公务员招生考试进入相应的机关单位,但是这其中也不免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存在。在中高层领导的任免上也是多采用“空降兵”等手段,这种机制虽说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内部人员的矛盾,带来新鲜血液。但是同时也存在公众对“空降兵”的了解不够,导致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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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缺乏理解,政令、政策无法有效实施,降低了行政效率。官员选拔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让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加之在我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片面强调经济建设,突出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忽视公众利益。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贪污受贿现象也屡见不鲜。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对违法行政的领导进行及时的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内部处罚,加强公务员的管制。

2008年8月28日,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院——邱晓华,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9月14日,刚复出满一年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次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官员的复出让公众有些“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因此官员的复出问题也十分必要,有的人明明被免了职位,在家休息一段时间之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便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跑到别处或别的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2]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保证官员复出的公开透明。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而让有能力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性和制度理性。官员复出机制作为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补充方面,对于完善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建设行政问责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构建责任政府的需要

作为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应该理所应当地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也是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然而有些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逐渐走向腐化堕落。被金钱所左右,被情色所迷惑,被人情世故所拖累,被权力所征服,铤而走险,继而违法乱纪。 长此以往,人人效尤,将大大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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