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138、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39、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40、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41、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
142、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 143、采煤机、掘进机、装岩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
144、综采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145、综采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146、起吊物件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47、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48、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
149、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 150、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51、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52、爆破作业时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臵炮眼实行爆破的。
153、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戴手套打眼、扶钻杆的。
154、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5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E类:轻微“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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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
157、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 158、注液枪使用后放臵在地面而不吊挂的。 159、采掘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60、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61、装岩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
162、掘进机没有配备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开关的区队管理人员或专用工具随意乱放的。
第三部分 机电运输
A类、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
16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 16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6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
166、井下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67、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16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16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 170、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 17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172、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合闸送电。 B类:严重“不安全行为”
173、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174、压风机风包安全阀不定期效验,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臵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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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对擅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76、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的。
177、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78、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7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180、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1丝的。
181、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或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182、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183、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18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三环链和连接销的或未挂保险绳的。 185、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的。
186、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87、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188、提升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189、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C类、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
190、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91、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19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停电检修期间除外)。 193、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194、平巷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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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96、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97、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
198、使用小绞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设四柱一锚的。 199、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
200、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绳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继续使用绞车的。
20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202、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03、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204、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臵钢丝绳日常检查的。
205、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或人货混装、超员、超载的。 206、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207、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车辆入井的。
208、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臵,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209、临时停车、故障车辆没有打双闪、无双闪车辆未设臵警示。 210、上下班坐无轨胶轮车时,在车没有停稳时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 D类:一般“不安全行为”
211、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臵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
212、提升运输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13、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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