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稳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村上报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结果要在村内公告并报省、市两级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贫困村退出程序。市(州)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是贫困村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每年12月底前,贫困村退出验收与贫困户退出验收同步开展。依托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由县直相关部门对当年计划退出贫困村有关脱贫指标评定打分,县级扶贫部门收集汇总县直部门数据并计算脱贫指标得分,根据指标得分确定退出村,并在退出村和退出村所在乡(镇)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州)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并审批认定,结果报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贫困县退出程序。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是贫困县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每年1月底前,由县(区、市)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市(州)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初审;省直相关部门对照退出标准进行评定打分,省级扶贫部门收集省直部门数据计算脱贫指标得分,提出拟退出县名单报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核查验收。通过省级退出验收的17个插花型贫
- 5 -
困县,由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省级退出验收的58个片区县名单报国务院扶贫办,并由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意见反馈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条 政策不变。对经过验收认定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已退出的贫困户,在攻坚期内继续给予政策扶持,避免出现“刚脱贫、又返贫”现象;对新增和返贫的贫困户,要及时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实现扶贫对象动态管理。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脱贫成果得到巩固。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对按计划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原有政策不变,并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量的项目资金奖励,对成绩突出的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期间的“一号”工程,牢固树立精准意识、攻坚意识、领导责任意识,切实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各项扶贫措施落地
- 6 -
见效上。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谋划、决策部署、沟通协调和检查指导作用,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全面建立由户到村、由村到县的脱贫退出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决策部署、脱贫效果体现精准扶贫要求。
第十三条 靠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贫困退出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脱贫验收指标所涉及的各级相关行业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到早部署、早安排,要实地入户调查、如实收集数据、科学分析测算,确保验收程序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档案完整齐全、结果公正公开、群众满意认可。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摘帽不摘政策、减贫不减资金等激励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树立脱贫光荣、摘帽光荣的观念。
第十五条 强化督查问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退出工作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脱贫摘帽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防止贫困人口“被脱贫”、贫困村和贫困县“被摘帽”。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搞“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 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贫困退出工作方案,
- 7 -
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3.
贫困户退出验收计算表
贫困村退出验收计算表 贫困县退出验收计算表
贫困退出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 8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