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它不仅仅是文字条款的变动,更重要的是将作为公有制的“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进一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第三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从一个口号、一个治国方略,到一个宪法原则,这是一个意义非常重大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内在价值在于使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法治的最高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第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第三、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第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第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九、完善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
第十、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第十一、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第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1982年宪法的性质与指导思想
1、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4、坚持改革开放。
5、巩固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