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书(编号: )
框架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共同签署。 甲方:
住所地(地址): 邮编: 乙方 姓名: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地(地址): 邮编: 鉴于: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同意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另定,由项目公司投资设立幼儿园。
本着尽快落实行动步骤和商业计划,实质性启动该合作项目的宗旨,达到互惠共赢的局面;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遵守执行: 1、 合作项目概述:
1.1幼儿园项目:甲乙双方合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连锁合作协议书为目的设立一家幼儿园,适合幼儿(1.5-6岁)。具体幼儿园名称将由甲乙双方根据现行制度和市场情况确定。 1.2业务合作区域: 省 市。
2、合作成立项目公司:
2.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期限为10年的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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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整),占
有 51 %项目公司的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整),占有 49 %项目公司股权。若注册资本不足以经营幼儿园,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同比例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增加投入资金。甲方可以采取(a)现金,及/或(b)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代付教材/设备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幼儿园提供股东借款。 2.2公司的筹建与支持
2.2.1项目公司由乙方负责筹建工作,甲方履行协助义务。
2.2.2筹建费用和人员:项目公司筹建费用由股东按投资比例出资承担,开办初期项目公司及幼儿园运营所必需的人员由乙方负责招聘和培训(除出纳、会计外)。
2.3 项目公司注册地在 省 市。 2.4项目公司管理机构:
2.4.1董事会席位为 3 席,甲方委派 2 席,乙方委派 1 席,由股东各方委
派并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2.4.2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在项目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章程中作
详尽约定。具体权限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约定。
2.5 财务监督: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财务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有权随时查核。
出纳、会计由甲方负责招聘。 2.6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
2.6.1甲方和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必须依
法和本协议约定操作,股东方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进行重大变更或者股权变更实质性影响到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向以及运营团队的稳定,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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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负责的事宜3.1甲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3.1.1负责开业培训项目公司、幼儿园营业所必需的人员;
3.1.2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a) 招聘项目公司及
幼儿园会计,(b)项目公司、幼儿园的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应当按照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指定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相关账务作业流程;
3.1.3幼儿园经营模式咨询; 3.1.4幼儿园项目启动咨询; 3.1.5幼儿园选点咨询服务; 3.1.6幼儿园培训课程咨询; 3.1.7幼儿园招生活动咨询; 3.2乙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3.2.1负责办理项目公司的筹建事务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3.2.2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取得开展幼儿园项目的所有审批文件、并
取得相关资质和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或收费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办理幼儿园的登记手续;
3.2.3负责招募项目公司、幼儿园营业所必须的人员,会计除外; 3.2.4日常经营管理(但3.1.2条规定除外);
3.2.5处理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幼儿园董事会不时委托的
其他事宜。
4、设立幼儿园 4.1经营及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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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按照连锁经营商业模式,由甲方与乙方在 省 市合作设立项
目公司用来经营一所幼儿园,项目公司为幼儿园的举办者。
4.1.2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1名由幼儿园园长担任,1
名由幼儿园教师代表担任, 3 名由举办者代表担任(其中 2 名由甲方委派, 1 名由乙方担任),按照幼儿园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
4.1.3 幼儿园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并按幼儿园章程规定的
程序任命。
4.1.4幼儿园董事会、监事的相关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幼儿园章程中明确约定。
4.2咨询费用:
4.2.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应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支付
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圆整)作为启动咨询费,该笔费用乙方认可甲方不予退还。
4.2.2乙方应于(i)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即30日)内,向品牌公司(上
海金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作为5年(自幼儿园开学日起至第5学年度结束)的品牌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以乙方所占项目公司比例支出),以便项目公司的顺利成立。(ii)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项目公司,若在甲乙双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未能在签署本协议1年内投资设立幼儿园或未能在1年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用来经营幼儿园或未能签署连锁合作协议书的,品牌公司已经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予以退还。若1年内投资设立了幼儿园或1年内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用来经营幼儿园的,或者双方重新续签了框架协议书的,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
4.2.3咨询管理费:自幼儿园开业起,提拨品牌使用咨询管理费。期限以
当月、当季、当学期、当年有营业收入即结算支付(不含伙食费、代收代付、交通费等..)。每年6%。
4.2.4乙方支付启动咨询费款项至甲方指定之账户: 4.2.5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款项至丙方指定之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