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

2026/1/16 18:48:4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

引 言

一方面是日益增长的产品与贸易的全球化趋势,另一方面是不同国家之间产品成本与发达程度的巨大悬殊,这两方面的结合造就了“平行进口”。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平行进口问题逐渐引起西方学者的关注,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该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1。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而出现的现象,也称作“真品输入”、“平行贸易”,在国外也被称为“灰色市场”(Gray Market)。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由于该进口与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为平行进口2。由于国际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发展较快,除传统工业产权和版权外,不断有新的内容被纳入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之下,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越来越紧密地结合,除传统国际货物贸易中通常涉及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外,know-how、动植物新品种、软件和布图设计等新型知识产权形态也纷纷被引入到了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之中。实践中也存在着几种知识产权形态相交叉存在的情况,使得平行进口问题越来越错综复杂。鉴于各种知识产权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研究方式,本文将专门对专利平行进口进行研究。

在我国,从1995年开始,理论界开始对专利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从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对立,到竞争法律分析3和权利限制4,诸多专家学者希望从多个角度给出解决专利平行进口的满意答案。但是,我们也看到,虽然经过诸多专家学者的努力,专利平行进口在理论界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大家各抒己见,莫衷一是。而在实践中,专利平行进口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已陆续出现,包括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6C、3C诉中国DVD生产企业专利侵权案也涉及到了专利平行进口的问题。而且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专利平行立法的滞后,以及适用理论的混淆,我国企业在被诉专利平行进口

1

参见Ansgar Ohly,”Trade Marks and Parallel Importation-Recent 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Law”,30IIC 512 (1999).

2

梁敏杰,关于我国“入世”与平行进口问题的思考,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

期,P39-42

3

王志刚,平行进口的竞争法律分析,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三期,P130-132 袁真富,从权利限制看平行进口,载于《学术界》,2003年第四期,P197-2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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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通常处于不利地位,最后不得不做出不情愿的让步,因此,我国对专利平行进口确立明确的适用原则,以及尽早进行立法规范是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专利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试图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各国实践的研究,寻找到适用于我国现阶段情况的专利平行进口的理论,并进一步提出笔者对专利平行进口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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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

一、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和基本形态

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通常是从平行进口这一上位概念直接导出的。本部分将首先对平行进口的基本内容予以介绍,以便对平行进口问题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然后明确划定出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最后分析出专利平行进口的基本形态。

(一)平行进口概述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而出现的现象,也称作“真品输入”、“平行贸易”,在国外也被称为“灰色市场”(Gray Market)。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由于该进口与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为平行进口。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的经销商将直接从日本制造商处购买的某种产品再出口转售到泰国,与泰国直接从该日本制造商处进口产品的经销商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经销商将产品再出口到泰国的行为,与日本制造商自己将产品直接出口到泰国的行为相比较,就是一种“平行进口”。又如,中国的甲公司是美国某品牌化妆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商,该品牌化妆品同时也向香港地区出口,现中国的乙公司通过香港的进口商购得该种化妆品并转销到大陆。这样,中国大陆就形成了甲乙两公司同时经营该种化妆品的局面,乙公司进口同品牌化妆品的行为即为“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同种产品在各国市场上所存在的价格差异,平行进口产品由低价国向高价国流动,当两个国家间的价格差异达到了实施进口行为后,进口商仍然有利润可图时,平行进口现象必然发生。产生国家间价格差异的原因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同种产品在不同国家的制造、销售成本的不同;(2)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富裕程度对消费者购买力的影响以及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等对同种产品的需求量不同产生的对同种产品价格的影响;(3)政府行为,包括关税、补贴等对产品价格的影响;(4)汇率等其他因素对产品价格的影响;(5)跨国公司的多元化价格战略,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产品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

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一个问题,其原因首先在于虽然平行进口商在进口国的进口行为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但是该产品是由知识产权人自己或经其合法授权投入市场的产品;其次如果仅就货物贸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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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该产品的销售和在出口国的出口行为完全合法,如果抛开知识产权的因素,则该产品对进口国的输入也是一种合法的进口行为。这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应该提供到何种程度的保护的问题;一是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问题。因而,平行进口并不是一个要不要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的问题,而是一个依照一国(进口国)的国内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进口权如何提供保护、提供何种程度的保护的问题,是一个一国国内法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性法律问题。如果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提供严格的绝对的保护,则可以采用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保护,认定平行进口行为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而侵权;如果基于自由贸易的考虑,则可能认定知识产权人不能对其已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再次提起侵权问题。

由于平行进口是同种产品由低价位国家向高价位国家流动,因此对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平行进口对经济发达国家不利、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对跨国申请专利和商标多的国家不利、对跨国申请专利和商标少的国家有利。禁止平行进口的作法,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将大大增加它们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净收益;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将给它们带来巨大的损失,许多产品的出口机会也将丧失殆尽。特别是对于一些专利药品,发展中国家在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下,将不得不支出巨额资金来购买那些昂贵的药品。因此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和利益考虑,各国在如何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分歧。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曾要求TRIPS协议引入一个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国际标准,从而来逐渐取消平行进口的作法,但却遭到了以香港为代表的一些谈判参加者的强烈反对,谈判最终在此问题上没有实现重大突破。对此,隶属于国际法学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00年的一项决议中指出,在平行进口问题上,WTO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特殊的关注。限制平行进口的政策将可能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机会,并会阻碍参与全球竞争的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在制定平行进口的政策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在市场准入发面的利益5。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世界范围内对各种产品的需求大大增加,当对产品的全球需求不断增长而将产品从低价国向高价国运输的成本却不断降低时,平行进口已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对于某些类型的产品,平行进口就更加普遍,例如,奔驰牌轿车及某些品牌的相机所遭遇的平行进口比率高达5比1,即每五件产品中就有一件是平行进口的产品。而且,当关税壁垒及其他限制性措施不断降低时,平行进口的趋势也在增长,只要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平行进口现象就不会消失,因此上,平行进口问题的重要性也更加的突出,成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范围中最为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6。

5

孙皓琛,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知识产权》,2002年第四期,P44-48 参见Warwick A.Rothnie,”Parallel Imports”,Sweet&Maxwell,P56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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