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目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8、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9、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10、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11、工程项目风险评估;
12、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一览表;
13、初步确定须编制的专项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一览表; 14、初步认定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 15、初步选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止安全事故的监督控制措施。
(十)、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方案编写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符合“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及附件二要求的,驻地监理部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方案。
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须审核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方案,并加盖其执业注册章和驻地监理部章。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现场环境状况等);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编制依据;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的特点; 4、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目标;
5、危险源与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6、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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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巡视、旁站计划);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 9、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表)和资料目录。 (十一)、安全监理旁站方案编写制度
安全旁站监理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且加盖其执业注册章和项目监理部章。
安全监理旁站方案编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旁站监理的编制依据; 2、安全旁站监理的内容; 3、安全旁站监理实施办法; 4、安全旁站监理程序;
5、安全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6、安全旁站监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内审制度
为加强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
1、建质[2009]87号文附录一所列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且签字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时,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由项目总监审核,对方案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内容及核对《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第三章中第二节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点的要求是否有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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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质[2009]87号文附录二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上签字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时,必须同时提交由施工企业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报告,然后按以上第一条的审查程序填写“专项施工方案内审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送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公司章,然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3、以下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高支模、起重吊装、悬挑脚手架、塔吊、人工挖孔桩、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等)必须由驻地监理部填写“专项施工方案内审表”,该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填审审查、审核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送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公司章,然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十三)、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处理好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和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及建质[2011]66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在施工生产区域内,在生产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按以下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1轻伤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立刻报告施工班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在一天内向公司领导和质安部报告。
1.2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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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事故的简要经过;
2.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2.4事故的初步原因;
2.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2.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的调查处理:
3.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公司质安部主任组织驻地监理部总监及施工现场安全员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制订改进措施,整改合格后由公司质安部备案;
3.2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公司质安部和主管领导牵头,由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按国家及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处理。
4、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部门)概况; 4.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5、事故处理按以下权限批准结案:
5.1轻伤事故:由质安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备案; 5.2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遵循区、市事故调查组决定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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