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1一般要求
1.1投标方应按照中国电力工业使用的标准及响应的代码、规则对图纸编号,对所有图纸、文件和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有原版资料的,语言必须是英文,且应由投标方负责将其译成中文,并保证中英文资料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对所有图纸、文件和投标方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应标有国电巴彦塔拉(固日班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专用的设备和文件编码,且必须加盖 “国电巴彦塔拉(固日班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专用章。 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 投标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预中标后, 投标方应负责编写并出版所供产品的技术协议, 并经招标方和设计方确认。中标后 日内应给出满足施工图设计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清单,并经招标方确认。预中标后 日提供正式图纸,同时,应提供比例为1:1的AUTOCAD 2000电子版文件,正式图纸必须加盖 “国电巴彦塔拉(固日班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专用章。 1.4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投标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5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1.6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7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招标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投标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投标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招标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
完全相符。
1.8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 10 套。
2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2.1 投标方在订货前向招标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鉴定证书、报价书、典型说明书、屏布置图、系统原理图和主要技术参数等。
2.2在合同签订20天内且应满足招标方进度计划要求,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2份以供确认。
a) 保护柜分屏原理图及保护出口、信号回路图 b) 保护柜面板布置图 c) 保护柜交直流回路图 d) 保护柜插件分配图
e) 保护柜背板接线图及端子排图 f) 调试大纲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介绍保护整定内容及整定方法,如某些保护装置整定范围或灵敏度不能满足运行条件时,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改进。
投标方在提供确认图纸时必须提供为审核该张图纸所需的资料。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对其图纸中的任一装置任一部件作必要修改,而招标方不需承担额外费用。
在收到招标方最终认可图纸前,投标方所购买的材料或制造所发生的费用及其风险全由投标方单独承担。
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合同的技术规范。招标方对图纸的确认并不能解除投标方对其图纸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
设计院在收到图纸后4周内返回确认意见,并在适当时间召开设计联络会。 在设计联络会后30天内,投标方应提供全部正式图纸的最终蓝图和所有图纸的ACAD软盘(AUTOCAD2000)及其相关的支撑软件5份,其中设计院2份。 2.3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资料: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2.2所述图纸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资料、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投标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的需要。 2.4 技术文件及图纸的交付时间及数量 2.4.1 图纸及技术资料 序号 项目 份数 提交时间 2.4.2 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付单位 图纸资料 名称 接收图纸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份数 交付时间 3招标文件附图
主变保护配置图
4设备交货进度
设备/部件 名称、型号 主变保护屏 发运 地点 风场220KV升压站内车板上 序号 交货时间 1 说明:
1. 表格内的设备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生效后多少个月。
2.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随每台机组设备同时交货。
3. 本交货时间为暂定计划,具体交货时间待合同谈判时确定,投标方应满足工程
进度的要求。
4. 序号要与供货范围分项清单序号一致。
附件4 监造、检验/试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按照《大型变压器及其附件制造质量监造大纲》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工厂的检验和监造
2.1 招标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投标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 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招标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 2.2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招标方可以拒收,投标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招标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2.3 招标方对货物运到招标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方或其代表进行过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招标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2.4 投标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5天,通知招标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