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预售环节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机制
(一)商品房预售方案作为办理预售许可的必备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当地商品房
预售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程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方案及相关材料和证件,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预售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办理备案的决定。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保留自有房产及政府控制预留房,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内容 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置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商品房预售计划。包括每期开盘时间、房屋套数、预售建筑面积等;本期开盘方案,包括暂定开盘时间、预售流程,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
(四)商品房预售方式。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签约形式,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以及承担销售代理机构等相关情况。委托代理机构销售的,代理机构取得当地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项目本次用于销售以及企业自留(政府控制预留)不予销售的情况;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情况(含每套房屋的单元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房屋性质、装修标准等)。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落实情况,包括项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落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收存、使用承诺书。
(七)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情况,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准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
(八)回迁安置情况。如开发项目中有回迁安置房,预售方案中应做出明确说明。
(九)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十)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十一)开发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或预售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四、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以及预售价格变动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当重新提交预售管理部门备案。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调整未予备案前,准售房源仍按原申报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停止销售。
(三)开发企业应将报预售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前一期申请预售许可时的预售方案不落实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受理后一期商品房预售申请。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施工进度记录,开发企业每月初5日内按照预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在预售方案中登记工程进度情况;建立销售情况记录,每季度未提报项目销售情况统计表;建立预售款拨付登记记录,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款拨付申请时,在预售方案中对拨付情况进行登记。
(五)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各县区(开发区)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责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行为。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