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6.6 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6.7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9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借用电合同。
6.10用电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6.11 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
6.12 停电通知的送达方式:
□ 传真(号码: ) □ 电话(号码: ) □ 电子邮件(地址: ) □ 递交联系人( )
□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地址: ) □ 短信息(手机: ) □ 公告( )
供电方可选以上用电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用电方送达停电通知书,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中用电方与供电方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
7 违约责任
7.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手续办理停电,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
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4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筹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7.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7.6 因用电方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或维护管理不当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7.7 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7.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7.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害,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监管机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
9.1 本合同自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9.2 本合同期满后,若用电方继续用电且双方没有对本合同条款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展期 年,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
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须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本合同废止;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签订后,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9.3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9.4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 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6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政策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9.7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文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9.8 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9.9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0.1 10.2 10.3 10.4 10.5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细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并与供电方已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用电方盖章、经办人签字)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3.低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企业(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简称“用电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供电方和用电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真空线“ ”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供选择项,选用的以“√”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 1.2 电价分类: 。

